我国出台《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3月13日 0:0 1205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近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出台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国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财务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要求,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原矿4元,井下矿山每吨原矿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原矿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办法》指出,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根据《办法》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应当包括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的支出。其中,矿山企业安全设备和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责任编辑: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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